法拍房風險不能讓競買者一個人扛
摘要:如果司法機關發布的拍賣信息不能確保全面、真實,那么競買人就有可能陷入麻煩。而法拍房的拍賣人則是執行法院。所以,法拍房的種種風險讓競買人來防范,作用很有限,如果讓競買人來承擔各種風險更不合理。
原標題:法拍房風險不能讓競買者一個人扛
豐收
一套比市場價便宜上百萬元的房子,究竟靠不靠譜?這幾日,北京市民畢先生為了法拍房輾轉反側。價格優勢是司法拍賣房產受青睞的最主要原因,不過,專家提醒,市民“撿漏”的同時一定要留心是否存在房屋產權、房屋債權,以及是否有租約和費用拖欠四方面風險。(9月4日《北京日報》)
所謂“拍賣房”,是指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的房產,目前主要通過網上拍賣。由于這種房產有價格優勢,司法機關比較有公信力,這種房產受到不少競買人青睞。另外,網上拍賣具有跨越地域局限等優勢,可吸引更多競買人參與,拍品容易成交,所以不少司法機關選擇網上拍賣所執行的房產。
不過,對于越來越“火”的法拍房,競買人要有警惕性。從過去實踐來看,有的競買人成功競買法拍房后卻遲遲拿不到房,有的競買人雖然拿到了房產,但卻面臨一大堆的麻煩,難以順利入住。但是,法拍房風險僅靠競買人警惕是不夠的。因為競買人在競買之前,對法拍房的了解只能通過司法機關在網上公布的有限信息,相關信息是否全面、是否真實準確,普通競買人很難作出判斷。如果司法機關發布的拍賣信息不能確保全面、真實,那么競買人就有可能陷入麻煩。所以,法拍房的“風險關”只能由具體執行法院來負責。
根據我國《拍賣法》第十八條規定,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也就是說,作為實際拍賣人的執行法院,有義務有責任調查清楚法拍房的種種風險,并向競買人說清楚。如果執行法院披露的信息有瑕疵,應該為此承擔責任。
問題在于,法律規定與現實情況有出入。根據《拍賣法》規定,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而法拍房的拍賣人則是執行法院。這需要盡快完善《拍賣法》,使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即主要適應網絡司法拍賣,讓法律與現實相統一。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制作、發布拍賣公告;查明拍賣財產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并予以說明……這表明法院應該在網上詳細、準確發布法拍房的所有信息。
所以,法拍房的種種風險讓競買人來防范,作用很有限,如果讓競買人來承擔各種風險更不合理。要想讓法拍房變成“安全房”,需要執行法院在拍賣前詳細深入調查所執行房產的所有問題,把風險降到最低。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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