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管理條例》解讀
摘要: 對于無線電監測站,《條例》沒有明確監測職能,管理機構定期對頻率臺站檢查和監測是否還可以依托監測站工作?監測站檢測、監測結果是否可以用于行政執法(處罰)的依據?答
對于無線電監測站,《條例》沒有明確監測職能,管理機構定期對頻率臺站檢查和監測是否還可以依托監測站工作?監測站檢測、監測結果是否可以用于行政執法(處罰)的依據?
答: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和各級無線電監測站(以下簡稱監測機構)一直都是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技術支撐機構,新《條例》第57條明確“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監測站作為無線電管理技術機構,分別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領導下,對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查找無線電干擾源和未經許可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這是法定授權。監測機構應當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無線電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其出具的監測、檢測報告可以作為于行政執法(處罰)的依據。
如果監測機構要獨立行使行政處罰權則需要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托(這種委托需要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并在無線電管理機構法定權限內進行,授受委托的監測機構行使罰權,應以作出委托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名義行使)。
地面公眾移動通信基站管理相關規定什么時候出臺?對地面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要如何管理?
答:對于地面公眾移動通信基站,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已經啟動了相關研究,擬根據其發射的功率對電磁環境的影響大小,進行分類管理。地面公眾移動通信基站是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新《條例》的相關規定行使對臺站的法定管理權限。
責任編輯:zwj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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