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法院引入和解機制 促進矛盾化解化官民糾紛
摘要: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廖潤生 )為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汝南法院將協調和解機制引入行政審判,引導當事人在法律框架內有序解決社會矛盾,提高行政機關和法院公信力。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廖潤生 )為進一步化解社會矛盾,汝南法院將協調和解機制引入行政審判,引導當事人在法律框架內有序解決社會矛盾,提高行政機關和法院公信力。
建立對話機制。規范法官接待當事人的具體方式方法和工作內容,在法官與當事人以及各方當事人相互之間形成良性互動和協作意識,保障當事人在法律適用領域的程序參與權,合理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使當事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平等地享有向法官全面陳述事實、發表見解等機會,以促進事實的查明和糾紛的解決。
多元化和解。主動與有關部門協調,積極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的路徑,逐步形成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協調積極參與、司法協調為后盾的社會矛盾協調工作體系。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形成了主審人、庭長、合議庭、主管院長和院長交叉協調的立體協調和解網絡。建立從立案到執行全程協調機制,使矛盾糾紛通過每個環節都得到進一步的弱化,讓受到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有效修復。
注重和解方法。加強協調方法和技巧的靈活運用,通過細致入微的觀察、詢問和揣摩當事人的心態,查清案件事實,找準案件焦點,明確責任,從各方利益沖突中找到最佳結合點和平衡點,以理服人促和解。積極借助社會力量,多跑、多說,拉近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用公心、耐心、熱心和細心打動當事人,從而達到和解效果。
加強協調。《行政強拆法》頒布實施后,房屋征收過程中產生的行政案件和非訴行政強制拆遷案件增多,涉案范圍廣、利害關系人多、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處理不好極易產生群體性行政案件,因此加大該類案件的協調和解力度。征得雙方同意后中止案件審理,確保協調時間,通過適當的方式方法,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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