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七)
摘要:拒絕高息誘惑 遠離非法集資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七)法律知識摘編(五)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3月8日,中國銀監會、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等七
拒絕高息誘惑 遠離非法集資
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系列宣傳(之七)
法律知識摘編(五)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3月8日,中國銀監會、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托發放貸款;(四)受托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8年5月4日,銀監發〔2008〕23號)
1.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3.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
三、《典當管理辦法》(2005年2月9日,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 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二)動產抵押業務;(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四)發放信用貸款;(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八條 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四)對外投資。
(駐馬店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整理)
責任編輯:wtt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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