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車用燃氣瓶者 限時登記
摘要: 晚報記者 曾繼光 本報訊 各出租車公司和公交公司等單位是車用燃氣瓶的安全主體責任單位,應盡快落實燃氣瓶的定期檢驗和使用登記工作。已安(改)裝完畢車用燃氣瓶的必須在30日內到市質監局辦理使用登記手
晚報記者 曾繼光
本報訊 各出租車公司和公交公司等單位是車用燃氣瓶的安全主體責任單位,應盡快落實燃氣瓶的定期檢驗和使用登記工作。已安(改)裝完畢車用燃氣瓶的必須在30日內到市質監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這是昨日記者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了解到的消息。
為了加強車用燃氣瓶的安全監督與管理,保證氣瓶安全使用,消除安全隱患,根據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質檢局《氣瓶安全監察規定》、《關于加強車用燃氣瓶安全監察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和《氣瓶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要求,已安(改)裝車用燃氣瓶的車輛必須在30日內將氣瓶出廠資料、氣瓶安(改)裝單位出具的安裝證明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填寫“車用燃氣瓶使用登記表”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各車用燃氣瓶安裝單位應將所安裝車用燃氣瓶的車輛牌號、氣瓶編號、改裝日期等全部資料清單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車輛,各車用氣瓶充裝站不得對該氣瓶加氣,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不予充裝。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天中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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