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批國家組織藥品集采報量啟動
摘要:在集采中選結果落地執行過程中,一些地區曾要求全都使用集采藥品,對社會關注的這一問題,政策問答給出了明確回應:按照集采政策,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同時,“優先使用”不等于“只使用”,集采協議量一般為醫療機構報量的60%—80%,剩余用量由醫療機構自主選擇采購中選或非中選藥品。
本報北京8月7日電(記者 孫秀艷)近日,國家組織藥品聯合采購辦公室發布《關于組織醫療機構報送第十一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品種需求量的通知》,明確8月6日至25日開展第十一批藥品集采醫療機構需求量填報工作。7月16日至31日,藥品聯采辦組織開展了相關藥品信息填報工作。據統計,共480家企業提交了相關藥品的資料信息,這些企業將作為醫療機構填報需求量的選擇范圍。55個擬采購品種中,平均每個品種有15家企業,有3個品種的企業超過40家,企業數最多的達45家。本次集采報量工作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醫療機構可按廠牌報量。本次集采優化了報量規則,醫療機構可不區分廠牌、按通用名填報每個品種的需求量,也可以細化到具體廠牌,引導醫療機構認可度高的企業積極參與。
二是要求醫療機構如實準確報量。本次集采原則上要求每家醫療機構每個品種的年需求量不低于2023—2024年度平均使用量的80%。同時,對于存在臨床需求明顯減少、業務調整等因素導致預期用量顯著減少的,醫療機構可作出書面說明后按實際需求報量。
三是與基本藥物、兒童用藥等政策保持銜接。對于基本藥物規格,報量系統中專門作出標注,如該規格未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醫療機構可自行確定折算比例,并在報量時作出說明。對于兒童適宜品規,如未通過一致性評價,醫療機構認為難以替代、報量無法折算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報量并作出說明。
國家醫保局同時發布《第十一批藥品集采醫療機構報量政策問答》。在集采中選結果落地執行過程中,一些地區曾要求全都使用集采藥品,對社會關注的這一問題,政策問答給出了明確回應:按照集采政策,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同時,“優先使用”不等于“只使用”,集采協議量一般為醫療機構報量的60%—80%,剩余用量由醫療機構自主選擇采購中選或非中選藥品。從前幾批集采執行情況看,醫療機構使用中選產品的比例較高,總體上超過80%,很多醫療機構在完成協議量后依舊會使用中選藥品,這也說明了集采中選藥品受到廣大醫療機構的認可。對于一些特殊情況,集采也有優化措施,避免“一刀切”。例如對國家或省級重點監控藥品、因公共衛生事件或臨床指南藥物推薦級別變化等因素導致需求重大變化的藥品,如未完成協議量,中選藥品使用比例達到所在地區要求即可,尊重臨床實際用藥情況。
責任編輯: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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