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姜麗君)近日,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因債權人法律意識淡薄,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有效催要債務,債務人當庭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2009年11月3日,李某(債務人)通過中間人范某向王某(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5個月還款,月息1.5分。借款期限屆滿后,李某未還款。直至2024年4月7日,王某向泌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130000元借款及利息。李某委托律師參加訴訟,當庭提出王某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王某為此舉證了中間人范某書寫的證人證言,范某稱李某刻意逃避,找不到人也不接電話,2010年至2023年期間王某每年都跟其聯(lián)系讓催告李某還款,期間從未中斷。王某還舉證了其在起訴后聯(lián)系李某溝通還款事宜的通話錄音,李某表示有什么事直接和律師溝通,上法院再說。
李某舉證了與中間人范某的通話錄音:李某問:“你給我聯(lián)系了不?”范某答:“我聯(lián)系不上你,我去哪里給你聯(lián)系啊”“這個是沒有辦法,得實事求是的說,找不著你,就是找不著你”。
泌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zhèn)鶆瞻l(fā)生于2009年,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2010年4月3日至2012年4月2日,在此期間內如出現(xiàn)了法定的中斷事由,則可以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且不受次數(shù)限制。王某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未以上述任何形式向李某提出履行請求,其雖然通過中間人范某催要借款,但范某并未將其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實際通知到李某,故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綜上,王某在借款到期后,未依法向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其提起本案超過了時效,泌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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