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場監管局關于規范食品添加劑生產和食品生產環節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的提醒告誡書

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為筑牢我市食品安全防線,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以及《駐馬店市食品添加劑濫用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要求,結合近期我市個別違法案件暴露的風險隱患,現就規范食品添加劑生產和食品生產環節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提醒告誡如下:
一、落實主體責任,筑牢安全底線
(一)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將食品安全作為自身發展生命線,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二)應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三)應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依法依規生產,強化過程管控
(一)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1.應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資質,嚴格按照生產許可品種(配方)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2.應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原料、生產工藝組織生產。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原料級別未做具體規定的,可自行選擇原料級別,但應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生產工藝未做規定的,應加強生產過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會給人體帶來健康風險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3.不得生產假冒偽劣食品添加劑,不得與下游食品生產企業合謀生產含有非法添加物的產品。同時生產食品級和工業級產品的,不得以非食用物質、工業級產品冒充食品添加劑銷售至食品領域;4.規范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標簽要標明復配保水劑、復配防腐劑、復配著色劑等復配食品添加劑的產品配方;不得分裝食品用香精和復配食品添加劑,不得將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作為復配食品添加劑的組分。
(二)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1.應依法取得生產許可(準許生產、登記)資質,嚴格按照準入范圍從事食品生產;2.應嚴格落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加強進貨查驗、貯存、領(退)用、稱量、配料、投料等各環節管理,并做好相應記錄。按照規定配備并校準計量器具,由專人負責食品添加劑的稱量和投料,并做好相應的稱量和投料記錄,確保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符合規定。對于使用復配食品添加劑的,還需要核對和計算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的實際名稱和含量,確保其在混合使用時的用量不超過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3.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等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如蘇丹紅、工業染料)等4.鼓勵有條件的食品生產企業改進生產環境、工藝和貯存運輸條件,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主動開展配方評估,減少不必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類別或盡可能降低食品添加劑使用量;5.小作坊應規范添加劑稱量、投料記錄,重點防范防腐劑濫用風險,確保可追溯。
三、規范標簽標識,保障消費權益
(一)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 299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等食品安全標準規范產品標簽、說明書,食品添加劑標簽必須標注真實配方(復配添加劑需列明各成分比例),禁止標注“零添加”“不含防腐劑”等誤導性用語。
(二)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標簽標識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13432)等食品安全標準,以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產品標簽應如實標注食品添加劑名稱,杜絕虛假宣傳“零添加”“配料表干凈”。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標簽標識不得在食品標簽標識上標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詞等詞匯,避免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四、認清責任紅線,不越法律雷池
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需知曉相關違法行為及相應法律責任,主要有: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如對小磨香油、辣味制品、番茄醬制品、蛋制品等產品可能添加“蘇丹紅”,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法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法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三)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法律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四)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法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駐馬店市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區域監管執法協作,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大監督檢查和抽檢監測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保障食品安全,責任重于泰山。請務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誠信道德,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在做好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時,積極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上下游食品添加劑生產和使用違法違規問題,與市場監管部門攜手共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費環境,共同守牢駐馬店市食品安全堅固防線,積極助力駐馬店市食品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駐馬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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