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守法公民 建設法治社會
通訊員 劉素琴
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依法依規、誠信報銷醫保費用,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然而,近年來,虛構事實騙取國家醫療保障資金的現象層出不窮,嚴重損害了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康發展。8月3日,平輿縣人民檢察院就一起醫保基金詐騙案提起公訴。
案情回顧
2021年4月份,被告人劉某甲之女劉某乙因患病在河北省兒童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用十萬余元,因劉某乙未繳納 2021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被告人劉某甲為取得醫保報銷,通過他人獲取村委介紹信,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將已繳納 2021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的李某某的參保信息替換為劉某乙,通過該方式騙取醫保補償金額三萬余元。
2023年8月23日,平輿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檢察官提醒
行為人虛構事實騙取醫療保險基金,影響社會保險制度的安全運行,將受到行政處罰,金額較大的,達到刑法規定標準則構成詐騙罪、將會受到刑事處罰。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務,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司財物的行為。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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