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級分類“適配”推動金融服務水平提升
摘要: 證監會日前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以強化經營機構適當性責任為主線,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明確了經營機構實施適當性管理的行為規范,
證監會日前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以強化經營機構適當性責任為主線,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明確了經營機構實施適當性管理的行為規范,涵蓋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全過程、各環節。業內專家表示,《辦法》在規范和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時,更加突出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其施行能夠增強投資者事中保護的主動性,提升金融服務的水平與質量,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增強事中保護主動性
《辦法》著力從四個方面構建較明晰的制度框架:一是建立統一而又分層的投資者分類制度;二是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三是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四是突出對違規機構或個人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科學合理的投資者分類制度能夠促進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加強對客戶信息和客戶真實情況的了解,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對于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的分類標準規定,能夠讓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商更加明確界定標準,能夠更好地根據投資者的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財務狀況等,提供與之匹配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方案,增強投資者事中保護的主動性,提升金融服務的水平與質量,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在《辦法》出臺前,現行的適當性法規中缺乏統一的投資者分類規定。由于現有的投資者分類規定效力層級偏低,尺度、維度不一致,標準不統一,影響了適當性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發揮積極作用。隨著《辦法》的出臺,這些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
業內人士指出,證券期貨投資者在個體情況、投資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客觀上要求經營機構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前,判斷并區分投資者所屬的類別。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管理,既是實現金融產品或服務與投資者間“適配”的關鍵性舉措,也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重要基礎。《辦法》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市場化改革一方面要求發揮“市場決定”作用,另一方面要做好投資者保護工作。投資者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除公益性的投資者教育、政府強化市場監管、投資者自我維權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也是投資者保護的一項基礎制度,它是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防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既是安全門,也是防火墻。
高風險產品將被重點關注
根據《辦法》的要求,經營機構不僅應當了解投資者的關鍵信息,還應當對其向投資者提供的產品及服務有所認知,評估產品的風險,并在此基礎上進行風險等級劃分。
潘向東指出,根據《辦法》的要求,產品分級主要綜合考慮流動性、到期期限、杠桿水平、結構復雜性、投資方向等十多種因素。從流動性、到期期限、杠桿水平、結構復雜性等前幾大重要因素來看,可能未來會重點關注風險水平高、杠桿水平高、流動性差、結構復雜的產品。從市場來看,各類衍生產品、分級基金、信用交易等杠桿類產品以及復雜的結構化產品未來最有可能在適當性管理中被重點關注。
有關人士表示,《辦法》建立了監管規則明確底線要求、自律組織規定產品名錄指引、經營機構指定具體分級標準的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這種對于產品或服務分級的要求,有利于適當性要求緊跟市場發展節奏,給予了經營機構創新空間,體現了對行業創新權利的尊重。
董登新認為,“賣者有責”是指金融產品的賣方必須將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放在首位,依法盡責地客觀披露產品風險,在金融產品開發、設計、營銷、服務等環節,區分收益/風險等級,明確投資者分類,將簡單的、低風險的金融產品對應提供給普通投資者,將復雜的、高風險的金融產品對應提供給專業投資者。只有金融中介機構事先遵守了“賣者有責”的誠信原則,才能要求投資者恪守“買者自負”的契約精神。從這一層意義上講,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實現“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重要途徑。
動態調整完善長效機制
適當性管理制度對經營機構的內部管理義務做了嚴格明確,推動經營機構從合規風控角度自覺加以落實,并著力建立從入口到過程的持續的適當性管理機制。
潘向東表示,在投資者分類方面,未來可能面臨的難題主要是:如何實現動態、長期可持續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各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的專業能力水平和適當性管理系統設計能否勝任為投資者提供最優的金融服務方案的工作。需要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將投資者分類管理內化為長效機制,進一步提升產品和服務方案設計的能力。
潘向東認為,券商如果想把適當性管理內化為長效的制度機制,必須以《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底線,以更積極的態度和有效的措施落實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實現業務產品部門與風控合規部門的有效聯動。相關業務與產品部門要加強對投資者信息的了解、分類和持續追蹤。風控合規部門要設計科學合理的客戶與產品的分級管理系統。部門之間要加強協同合作,將風險管理的理念引入適當性管理,使得風險與產品服務相匹配。
同時,長效機制的建立離不開法律法規的約束,《辦法》切實突出對違規機構或個人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為確保經營機構自覺落實適當性義務,避免適當性要求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辦法》強化了監管自律部門對經營機構落實適當性要求的監督管理責任,制定了對與經營機構及相關人員違規行為一一對應的處罰規定。
分析人士表示,對投資者分類與產品分級進行持續的動態調整并強化監督執法,有利于推動投資者與金融產品之間的最佳匹配,實現“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的目的,本質上將加快完善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記者 劉國鋒)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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