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強制退市 淪為“紙老虎”
摘要:原標題:別讓強制退市 淪為“紙老虎” 在8月9日欣泰電氣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上,授權大成律師事務所就《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提出復議的議案毫
在8月9日欣泰電氣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上,授權大成律師事務所就《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提出復議的議案毫無懸念地獲得通過。這意味著大成律師事務所將會正式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雖然不少人將行政復議的意義聚焦在能否“翻盤”上,但以本人之見,它對于中國股市的法制建設來說更具有積極意義。
自從今年7月7日接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以來,欣泰電氣就被貼上了“欺詐發行強制退市第一股”的標簽。欣泰電氣股票也改名為*欣泰,進入強制退市程序,并從7月12日起安排30個交易日的復牌交易期交易。
不過,正因為欣泰電氣被稱為是“欺詐發行強制退市第一股”,這也使得與欺詐發行強制退市相對應的諸多制度,相繼登場亮相,接受欣泰電氣強制退市的檢驗。或者說,欣泰電氣的強制退市成了這些制度的試金石。而經此一“試”,與欺詐發行強制退市相配套的諸多制度就露出了其“紙老虎”的真面目。
首先露出“紙老虎”真面目的,就是新股發行上市時的回購股份承諾制度。作為一項保護投資者權益的舉措,2013年11月30日證監會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發行人及控股股東作出回購股份的承諾,包括上市公司董監高及其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都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開作出相應的承諾。
按理說,有了這樣的回購承諾,當上市公司發生欺詐發行時,就可以實行股份回購,并以此來保護投資者利益。但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強制退市表明,所謂股份回購承諾,只不過是發行人畫的一張餅而已。如欣泰電氣表示沒有能力進行股份回購,于是股份回購之事就不了了之。股份回購承諾等于廢紙一張,IPO上市仍然還是“裸泳”。
又如先行賠付制度,說好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結果卻變成了一種責任推卸。根據興業證券對先行賠付對象的界定,揭露日(2015年7月14日)或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或12月10日)之后買入欣泰電氣股票的投資者將得不到賠償。由于A股市場的高換手率,這也意味著欣泰電氣最大多數的投資者被拒之于賠付之外。面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投資者只能打落牙齒往肚子里吞。
還有復牌交易期的設置,這項名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措施,卻成了投資者財富的蒸發器。所謂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無非是將強制退市的風險在投資者之間進行轉移。更重要的是,面對行政復議,復牌交易期的設置顯得格外荒唐。比如,欣泰電氣股東大會已授權大成律師事務所向證監會提起行政復議。既然允許提起行政復議,那么,對于欣泰電氣來說,行政復議的結果就有“勝”與“敗”兩種可能性。雖然欣泰電氣之“敗”是大概率事件,但萬一欣泰電氣行政復議勝訴了呢?那么欣泰電氣強制退市程序就應該中止。但那些在復牌交易期賣掉股票的投資者的損失又該由誰來賠償呢?復牌交易期是交易所安排的,交易所會來承擔這個責任嗎?如果不承擔這份責任,那為什么要在行政復議程序沒有走完之前,匆匆忙忙地推出復牌交易期的交易呢?這不是很荒唐嗎?
當然,欺詐發行強制退市對于A股市場來說還是新生事物,制度上出現這樣或那樣一些問題在所難免。但出現了問題就應該糾正,要想方設法來解決問題,而不應該放任問題進行到底。如果對這些問題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那就是監管者的瀆職了。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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