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家公司或退市 券商逐一提醒客戶警惕風險
摘要:84家問題公司可能退市 證券公司逐一提醒客戶警惕風險 強制退市第一股*ST博元的出現,給不少“問題上市公司”敲響了退市警鐘。一時間市場對于哪些個股還可能引
84家問題公司可能退市 證券公司逐一提醒客戶警惕風險
強制退市第一股*ST博元的出現,給不少“問題上市公司”敲響了退市警鐘。一時間市場對于哪些個股還可能引爆退市風險猜測紛紛。
繃緊退市風險這根弦的,除了投資者,還包括券商,一些券商已自行擬定了退市風險個股名單,并要求投資顧問電話逐個通知客戶,提醒具體個股的退市風險,并要求必須進行電話錄音。
據券商中國記者統計,根據滬深兩交易所的既有規則, 12種情況下上市公司將被警示退市風險,同時參照目前的實際案例和監管動向,共有84只個股可能涉及暫時或終止上市風險,風險類型包括財務指標不及格、信披違規被調查和其他違規情況。
券商向客戶列示“退市風險”個股名單
盡管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一直存在,但實際操作中卻一直停留在“一直在警示,從未被退市”的尷尬局面,以至于部分老股民們會將此視為博弈機會、而非風險因素,但這一次就連券商們也開始正視退市個股的潛在風險。
本周已有多位讀者向券商中國爆料,稱先后接到了券商投資顧問電話,提醒所持個股可能有退市風險,希望投資者自行注意風險。
據券商中國記者了解,部分券商的合規部門擬定了存在退市風險個股名單,要求投顧向持有這些個股的客戶提示風險,有投顧表示,“公司要求必須用固話撥打電話,還要錄音。”
有投顧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他正按照一份“警示”名單,逐一通知所負責客戶。

三類風險排查:關注這84只個股
如何排查有退市風險的個股,避開或主動尋找下一只*ST博元,券商中國記者根據現有交易所規則、參照目前的監管重點,為讀者統計出可能存在退市風險的84只個股,供讀者參考。
第一類,被標記“*ST”的個股是最明顯的風險區域。
按照滬深兩市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正式被交易所確認具有退市風險的個股,都會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
數據顯示,2015年以來,兩市共有47只個股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加上了“*ST”標記,其中,有41只個股是由于“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的凈利潤均為負值”,*ST舜船和*ST蒙發是因為“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ST國通和*ST中昌則涉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值”,而本期故事的主角*ST博元則是較為特殊的“出現其它異常狀況,實施特別處理。”

第二類,是公司自行發布退市風險公告。
不過,只是“*ST”還未能完全排查風險,我們還需要關注上市公司自行發布的退市風險公告,即尚未被交易所“披星戴帽”,但公司根據信披規則,認為有暫停或終止上市風險。
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以來共有40只個股發布了“退市風險警示及暫停上市風險”提示公告, 就其發布公告的原因,主要包括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財務業績不佳和被立案調查等三種類型。

其中,2016年以來共有7只個股發布了此類公告,分別是:云維股份、福建金森、榮豐控股、北大醫藥、商業城、山煤國際和云維股份等7只個股。
第三類,是因信披違規而被監管立案調查。
*ST博元的退市,反映出監管層正在加強對信息披露工作的監管力度,部分由于信息披露而被被立案調查的個股也值得我們多加留意。在2014年10月期間,證監會就曾下發107號令(《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規定,共有涉及包括“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重大違規”、“總股本不具備上市條件”等19種有可能觸發強制退市機制的情況。
數據顯示,2015年以來共有19家上市公司由于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而被立案調查,其中2016年內開始被立案調查包括新華都、全新好和深華發A等3只個股。

這12種情況有退市風險
在監管層正式公開表態之前,A股投資者都正在觀望監管層的真實想法,*ST博元到底是個別案例還是A股退市元年的開啟事件,將直接決定A股投資者未來是拋棄風險,還是擁抱風險、直面博弈。
不過,與其猜測監管層的微妙想法,不如重新來溫習早就設定好的重要文件、了解一下有哪些情況上市公司可能會被退市。
根據滬深交易所的2014年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在12種情況會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其中涉及企業經營業績的3種情況最為常見,包括連續兩年虧損、凈資產為負和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讀者不妨參照這12種情況對比下自己的持股情況。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并獲得本所同意;
(八)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發行人騙取了發行核準,或者對新股發行定價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欺詐發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欺詐發行”);
(九)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并且因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市場影響重大,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以下簡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
(十)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十一)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十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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