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明確程序化交易監管原則
摘要: 證監會9日公布《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建立申報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審核、收費管理、嚴格規范境外服務器的使用、監察執法六方面監管制度。
證監會9日公布《證券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建立申報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審核、收費管理、嚴格規范境外服務器的使用、監察執法六方面監管制度。
征求意見稿明確,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既定程序或特定軟件,自動生成或執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為。程序化交易者應當只用一個賬戶從事程序化交易,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程序化交易是技術進步與市場創新的體現,是一把“雙刃劍”,對資本市場有利有弊。在成熟市場,程序化交易發展較快,主要源于其多交易場所的市場結構,也源于其機構投資者為主的投資者結構,程序化交易可平滑不同市場和關聯產品價格,提供市場流動性,提高價格發現效率,也有利于克服交易中人為因素的影響。但是,程序化交易也有加大市場波動、影響市場公平性、增加技術系統壓力等消極影響,境外監管機構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加大。
他強調,更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資本市場有其自身特點:一是發展宗旨是服務實體經濟,在市場流動性已經較為充足、換手率較高的情況下,通過程序化交易進一步提高流動性不是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二是投資者以中小散戶為主,而程序化交易主要為機構或大戶所采用,過度發展程序化交易不利于公平交易;三是市場投機炒作等問題仍較明顯,通過程序化交易完善價格發現機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此,現階段,需按照“嚴格管理、限制發展、趨利避害、不斷規范”的指導思想,加強對程序化交易的監管。
管理辦法共計25條,明確了建立申報核查管理等監管制度。具體而言,一是建立申報核查制度。程序化交易者需要事先進行信息申報,經核查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證券、期貨公司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嚴格落實有關規定。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客戶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事前將相關信息及變動情況向其委托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申報,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核查后方可接受委托。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自營或資產管理業務、基金管理公司參與程序化交易的,應當事先向證券期貨交易所申報程序化交易相關信息,經交易所核查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強化“了解客戶原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嚴格落實賬戶實名制和反洗錢制度,并建立客戶程序化交易賬戶的甄別機制。授權交易所另行制定信息申報、核查及報備的具體要求。
二是加強系統接入管理。管理辦法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審慎開展程序化交易,并對程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有的風控功能提出明確要求;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接入核查制度,與客戶簽署接入協議,對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進行持續管理;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制定相關程序化交易系統接入管理標準,明確風險控制要求。證券業、期貨業協會將就程序化交易系統應當具備的風控功能及相關的接入管理出臺行業標準,并定期開展檢查。
三是建立指令審核制度。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的風險隔離機制,對程序化交易賬戶使用專用的報盤通道,并分別設置流量控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客戶和自身程序化交易的指令審核,并適時進行人工復核。證券、期貨和基金業協會將分別出臺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化交易指令審核指引。
張曉軍表示,機構投資者實行適當的交易自律,例如在漲跌停板附近限制下單,避免大額、連續下單造成流動性緊張或價格沖擊等,在我國證券期貨市場已開始推廣;交易所會員對大額、快速指令進行審核則是成熟市場的通行做法,也是保障交易市場正常功能的重要屏障。管理辦法規定的指令審核制度是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的一項新舉措,與人工交易相比,程序化交易具有申報速度快、申報頻率高等特點,管理辦法要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建立指令審核制度,而不是不加過濾地將程序化交易指令直接送達交易所主機,旨在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避免對市場流動性的過度沖擊。同時,管理辦法規定協會負責制定程序化交易指令審核指引并開展自律管理,主要考慮這是行業的一項新實踐,需要形成可操作的行業標準。總之,當程序化交易者的交易金額或頻率達到對市場流動性產生明顯影響的時候,即使其不具有影響市場價格或交易量的故意,也負有審慎交易的義務。
四是實施差異化收費。管理辦法授權證券期貨交易所針對程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收費管理辦法,根據程序化交易的申報、撤單等情況,對程序化交易收取額外費用。
五是嚴格規范境外服務器的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境內程序化交易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統下達交易指令,也不得將境內程序化交易系統與境外計算機相連接,受境外計算機遠程控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是加強監察執法。管理辦法明確列舉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要求證券期貨交易所加強對程序化交易的實時監控,并規定了程序化交易者以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違反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對于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證券期貨交易所將依法采取警示、限制賬戶交易、提高保證金、限制持倉、強制平倉等自律監管措施;證券、期貨業協會將建立違規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單制度”,在一定時間內,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均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中國證監會將視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其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視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給與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明確列舉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包括證券自買自賣、期貨自成交、頻繁報撤且成交較低、影響收盤價、誤導他人交易、制造趨勢以影響價格及其他等七類。
張曉軍表示,需要說明的是,相關禁止性行為既不同于證券期貨交易所認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也不直接認定為市場操縱行為,三者之間既有區別也有聯系還可能轉化,責任后果有所不同也可能競合,從而在自律監管、行政監管和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等不同層次構筑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的立體防線。
此外,管理辦法還對程序化交易的其他相關事項提出了要求。一是異常報告或公告。程序化交易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報告,證券期貨交易所應及時公告。二是凈買入額及開倉限制。證券交易所進行程序化交易當日證券凈買入額度控制,期貨市場也對日內開倉量進行類似限制。三是檔案保管。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承擔檔案保管義務并對客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四是保障接入公平。交易所應當公平提供機柜托管服務,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應當合理使用機柜托管服務,公平分配資源,不得為客戶提供申報速度存在明顯差異的服務。五是《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記者 王小偉)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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