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四項監督制度 規范選人用人行為
摘要: □ 趙文峰 深入學習貫徹四項監督制度,必將推動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沿著更公開、更透明的軌道前進。結合遂平縣科學、規范、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試點工作和近年來選人用人的工作實踐,筆者認為,深入貫徹
□ 趙文峰
深入學習貫徹四項監督制度,必將推動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沿著更公開、更透明的軌道前進。結合遂平縣科學、規范、有效監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試點工作和近年來選人用人的工作實踐,筆者認為,深入貫徹落實四項監督制度,貴在增強制度的執行力。
一是規范選拔程序。針對在領導干部的產生方式上缺乏制度性約束的問題,堅持將各個層次領導干部的情況區別對待,分類施策。在副科級領導干部的選用上,堅持對符合條件的副科級后備干部實行“雙推雙考”進行選拔。正科級領導干部的推薦提名實行“三對照”制度,即日常工作情況與所分管工作在全縣排名相對照,年度考核情況與民主推薦結果相對照,基層黨委意見與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意見相對照。副處級后備干部的推薦,在市委反饋結果的基礎上,實行縣委全委會、常委會“兩輪”差額票決。
二是規范動議程序。嚴格規范調整任用干部的動議條件:鄉科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動議;根據縣委組織部提議提出動議;根據干部缺職情況提出動議;日常工作中,了解到鄉科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存在突出問題需要及時解決時提出動議。縣委主要負責人提出動議調整干部時,只能提出調整干部的范圍和總體原則,不能指定具體人選;每次干部調整的總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全縣科級干部總數的三分之一;年度動議調整干部的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兩次。
三是規范推薦提名程序。具體工作中堅持實行三種推薦提名形式:實行差額推薦。在推薦鄉科級干部人選時,根據實際需要,一般按1∶2的比例確定推薦名額,擴大初始推薦提名權的民主。實行定向推薦。對縣直部門和鄉鎮主要負責人出現空缺的,實行縣級領導干部定向民主推薦,推薦結果作為縣委調整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實行署名推薦。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提拔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的推薦材料。只有所推薦人選經過所在單位民主推薦是群眾擁護的,方可列為考察對象;若所推薦的人選不符合條件,或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由組織部門說明情況,不列為考察對象,不提交縣委常委會討論。同時,嚴格提名程序。提拔干部人選要依據民主推薦結果,由干部所在單位黨組織確定重點考察對象,組織部門在進行全面考察的基礎上提出擬任人選。
四是規范干部考察程序。推行差額考察制度。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組織部門按照1∶1.5的比例確定考察對象,進行差額考察,根據考察情況綜合確定擬任人選。推行干部任用公示制度。對擬任干部人選基本情況,及時向縣四個班子成員和其他縣級領導干部進行通報,并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示,廣泛接受監督。推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對新提拔任職的正、副科級領導干部確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后嚴格考核。勝任所任職務的,正式任職;不能勝任工作的,提請縣委常委會免去試任職務。
五是規范決策程序。討論決定環節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中之重,召開會議時成員之間發言順序不同、表決方式不同,往往會產生迥異的結果。為此,我們堅持實行討論干部預告制度。召開討論干部會議前,組織部門將會議議題、指導思想、調整原則等資料以書面形式送達應參會領導,以保證與會領導有充足的時間了解相關情況,在討論時能提出中肯的意見。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制度。凡是涉及干部任免事宜,必須經縣委全委會或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全委會或常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必須安排足夠的時間,保證組織部門詳細介紹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醞釀情況和任免理由,保證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在討論過程中,縣委主要負責人堅持末位表態,不提傾向性意見。推行任用干部票決制度。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縣直正科級單位正職和鄉鎮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任用,由縣委常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或由縣委常委會提名,縣委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的結果,經縣委全委會或常委會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才能形成任免決定。近期,我們將按照四項監督制度的要求,圍繞干部動議提名、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環節,進一步探索完善提名工作,形成更加科學規范、配套銜接、有效制衡、監督有力的制度體系,推動干部選任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確保四項監督制度落到實處。
(作者系中共遂平縣委書記)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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