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權益的科學實踐
摘要: □李銀濤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北京隆重召開。這是一次具有偉大轉折意義的大會,是中國改革開放的標志。 中國的改革開放首先是從農村開始的。改革開放前,我國
□李銀濤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北京隆重召開。這是一次具有偉大轉折意義的大會,是中國改革開放的標志。
中國的改革開放首先是從農村開始的。改革開放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雖然取得了歷史性進步,但由于長期受“左”的思想束縛,推行的“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體制,使農民處于有田卻無權的尷尬境地,生產關系嚴重脫離生產力發展實際的狀況,使農民積極性遭受極大打擊,以至于農業總體發展呈現比較緩慢的狀態,甚至一度出現了停滯局面。而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農民在國民人口中占的巨大比例、農村的極端落后和貧窮等決定了農業、農村改革必然成為改革的先行。
一、放權力:推動改革開放的第一步
(一)家庭承包經營破冰
安徽是個農業大省,又曾是“左”傾錯誤的重災區,農村經濟嚴重落后,群眾生活艱難,一些地區的農民甚至吃不飽肚子。1977年11月,萬里擔任省委書記的中共安徽省委制定了《關于當前農村經濟政策幾個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簡稱《省委六條》?!傲鶙l規定”的中心內容是強調保護和尊重生產隊的自主權,因地制宜地發展生產。
1978年10月初,安徽省委提出了“農業十條意見”即《農業上需要解決的幾個重大問題》,旗幟鮮明地指出:要改革農村人民公社“一大二公”體制;給生產隊充分的自主權等。包產到戶、包干到戶(大包干)的出現,引起了激烈的爭論。鄧小平在1979年、1980年4月、1980年5月先后三次表態支持聯產承包責任制。
此后,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全國的推廣,中共中央先后發出五個關于農村政策的“一號文件”,對迅速推開的農村改革進行了總結,并對當年和此后一個時期農村改革和農業發展作出了具體部署。
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的誕生,徹底沖垮了高度集中的、違背農民意愿的人民公社體制,這是我國農村經濟體制上的一次重大變革。
(二)鄉鎮企業異軍突起
鄉鎮企業異軍突起是發生在1984年后。
1983年全國普遍推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業生產效率明顯提高,大量農業剩余勞動力顯現。
為了與1983年廢除農村人民公社體制相適應,經國務院批準,1984年3月中共中央轉發了原農牧漁業部及部黨組起草的《開創社隊企業新局面的報告》,農民興辦企業同樣受到鼓勵。盡管隨后幾年中鄉鎮企業數量增長趨緩,但增幅仍然較大,一直持續到1988年,是中國鄉鎮企業發展最輝煌的時期。
從1989年開始,國家開始對國民經濟進行治理整頓,鄉鎮企業受到很大沖擊。1989年~1991年鄉鎮企業發展基本停滯,甚至倒退。
鄉鎮企業發展的第二個高峰期是1992年~1994年。1992年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充分肯定了鄉鎮企業的重要作用,為鄉鎮企業創造了空前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鄉鎮企業也強化了管理,涌現一批大中型企業和現代化企業集團,進入了第二個發展高潮。
我國鄉鎮企業在1995年以后進入了一個穩步發展的新時期。這個時期鄉鎮企業經過改制和優勝劣汰,開始趨于平緩發展。首部《鄉鎮企業法》的出臺,東西部合作進程的加快,地區差異的有所緩解,都促使鄉鎮企業逐步走上了法制、健康、有序的發展道路。
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農村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其意義不限于農村,它使我國整個工業化的道路發生了歷史性的轉折。
(三)農民工潮洶涌澎湃
我國農民工現象的產生主要根源于農村人多地少和農業收益低。目前,我國大陸耕地的總面積不到20億畝,人均耕地約為1.4畝,而且在最近一二十年中,由于工業特別是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耕地在以每年約1000萬畝的速度銳減。農村中的剩余勞動力約在三分之二左右,這些剩余勞動力必然要向非農產業轉移,而大部分人向大中城市轉移。
1978年開始的改革,首先解放了農民,農民開始流動。1984年,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農民進入城鎮落戶問題的通知》,農民由此獲得了在城市合法生存的權利。
上世紀80年代初期,農民中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先是流向鄉鎮企業,被就地消化。鄉鎮企業在1980年代蓬勃發展,吸納了1億多剩余勞動力,進入1990年代吸納能力大幅下降,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大規模流向城鎮務工經商,形成農民工潮水般地在城鄉之間流動的所謂“民工潮”。
“民工潮”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有利于流出地、流入地和流動人口本身。
二、減負擔: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舉措
(一)努力減輕農民負擔
農民負擔本身不是一個“問題”,只有當農民負擔過重,影響了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阻礙著農村社會的發展,進而影響著整個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時,才成為“問題”。1985年以后,農民負擔就逐漸加重,有的地方農民的實際負擔占了純收入的15%~20%。
隨著形勢的好轉,農民負擔的規范化管理也逐步提上議事日程。1979年財政部發文規定農業稅起征點的口糧標準;198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關于制止向農民亂征稅、亂收費的通知》。1990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通知》;1991年國務院頒發了《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1993年黨中央、國務院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凡涉及農民負擔的文件和收費項目一律先停后清;1994年中辦、國辦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大減輕農民負擔的工作力度;199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又作出了《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中的一系列政策問題作出詳細的規定;1997年黨的十五大又進一步強調“要尊重農民生產自主權,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農民負擔”;1998年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決定》又強調“減輕農民負擔要標本兼治”,“逐步改革稅費制度,加強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立法”。
而1998年以來進行的農村稅費改革和廢除農業稅的實施,進一步規范了農村的稅收和減輕了農民的負擔。
(二)推進農村稅費改革
1998年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研究了農業和農村工作,提出了切實減輕農民負擔,逐步改革稅費制度。同年9月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決定,組成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
1998年10月,三人小組第一次會議研究提出了有關農村稅費改革工作計劃,成立了工作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擬定改革試點方案工作。
2000年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政治局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同年3月2日,以中發【2000】7號文件發布實施。中央2000年先在安徽以省為單位,進行試點,其他省份仍選擇部分縣市進行局部試點。
2005年,進一步明確在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一律實行免征農業稅,同時在全國范圍內免征牧業稅,并提出從2006年起在全國取消農業稅。
農村稅費改革,依法調整和規范國家、集體與農民的利益關系,將農村的分配制度進一步納入法治軌道,堵住加重農民負擔的口子,改善了干群關系,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重大步驟,極大地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
(三)全面取消農業稅收
在“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起步之際,中央一號文件出臺了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取消農業稅的政策,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出了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這標志著在我國延續了2600年的農業稅從此退出歷史舞臺,是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件大事,是統籌城鄉發展的一大舉措,是惠及億萬農民的一大德政,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取消農業稅是我國綜合國力提升的重要標志。隨著工業化、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工業和第三產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財政收入對農業稅收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小。在這種形勢下取消農業稅,表明了我國綜合國力的強大,是我國工業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取消農業稅是落實統籌城鄉發展要求的實際步驟。取消農業稅意義不僅在于農民負擔的絕對數量的下降,而且還在于它破除了對農民的不平等待遇,保證城鄉協調發展。同時,農民負擔的減輕也意味著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啟動農村消費市場,擴大內需。農業稅的取消,改變了中國農民幾千年來交“皇糧”、納“皇糧”的歷史,標志著“以農養政”時代的終結,極大地減輕了農民負擔,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實現了耕者有其利。這是深化農村改革中邁出的重要一步,必將成為促進農村生產力的強大動力。
三、新農村:建設小康社會新要求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業支持工業的歷史階段已經基本結束,工業反哺農業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新要求。
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首先,農業和農村發展進入重要轉變時期,迫切需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其次,我國已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工業有能力支持農業。工業和城市發展水平大幅度提升,國家財政收入快速增長,國家完全有條件通過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進一步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支持力度。
2005年以來,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好形勢,對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作用。但必須看到,當前農業和農村發展仍然處在艱難的爬坡階段,矛盾依然突出。全黨必須始終把“三農”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切實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作者單位:中共河南省委黨校)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駐馬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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