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
摘要: 本報訊 (記者 高元元)新保險法將于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支公司行政人事部闞經理稱,新保險法的一個重要亮點,是拓寬了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闞經理說,在新保
本報訊 (記者 高元元)新保險法將于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中心支公司行政人事部闞經理稱,新保險法的一個重要亮點,是拓寬了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
闞經理說,在新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中,增加了“投資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的規定,刪除了“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之條文。修訂后的保險法首次允許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據闞經理介紹,不動產投資規模大、期限長,比較符合保險資金追求長期、價值、穩健投資的特點。
“新保險法的保險合同章節內容調整最多,更加強調了維護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據闞經理介紹,新保險法將關于人身保險的規定放到首要位置:從原條文第三節調整至第二節,并分別明確了不同業務的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與“保險利益”的關系。
因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該項權利,新保險法對合同解除權的期限加以限制。
據闞經理介紹,新保險法首次明確保險保障基金用途。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新保險法在第一百條中第一次明確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范圍:“(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駐馬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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