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創業板IPO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
摘要: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 趙曉輝 陶俊潔)中國證監會31日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籌備十余年之久的創業板有望于5月1日起正式開啟。辦
新華社北京3月31日電(記者 趙曉輝 陶俊潔)中國證監會31日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籌備十余年之久的創業板有望于5月1日起正式開啟。
辦法共分為6章58條,對擬到創業板上市企業的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根據規定,到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企業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辦法規定,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根據發行程序,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而在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則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辦法特別提出,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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