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協會給研報股評上“緊箍咒”
摘要: 中國證券業協會連發兩道“緊箍咒”,屢見不鮮的“研報門”事件或將不再。 6月19日,證券業協會發布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和《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兩項自律規則自今
中國證券業協會連發兩道“緊箍咒”,屢見不鮮的“研報門”事件或將不再。 6月19日,證券業協會發布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和《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兩項自律規則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從內容上看,兩項自律規則重點在于防范發布研報過程中的利益沖突,加強研報質量控制和證券分析師等相關人員責任控制。 為維護研報的獨立、客觀和公平性,《規范》對券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作出諸多明確要求,具體包括:銷售服務人員不得干涉研報的制作、觀點和發布時間;研報發布前,不得向特定客戶、上市公司泄露研報發布時間、觀點和結論;建立健全研究與投行業務信息隔離墻制度,遵循靜默期安排;建立合理的發布研報相關人員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分析師不得在公司內部或外部機構兼任有損其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其他職務。 《規范》還對券商、投資咨詢機構為特定客戶提供定制研究服務提出了規范要求,同時要求這兩類機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公眾媒體及其他機構通過協議約定,明確由被授權機構承擔相關刊載或者轉發責任。 而針對證券分析師制作發布研報,《準則》也從幾方面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具體包括:要求分析師審慎、獨立提出研究結論;分析師不得用以往推薦具體證券的表現佐證未來預測的準確性,不得對具體研究觀點或結論進行保證或夸大;分析師充分尊重知識產權,不得抄襲他人著作、論文或其他分析師的研究成果;分析師不得通過短信、個人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提前泄露尚未發布的研報內容和觀點;分析師的配偶、子女、父母擔任其研究覆蓋的上市公司的董監高人員的,分析師應按公司規定進行執業回避或者在研報中對上述事實進行披露。 據證券業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上述兩項自律規則由協會證券分析師與投資顧問專業委員會制定,對證監會2010年10月發布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有關要求作出進一步細化,并提出落實指導意見。 “針對《暫行規定》尚未作出規定但行業普遍反映亟須規范的問題,兩項自律規則也提出了規范要求,以加強研報質量控制。”該負責人稱。 下一步,證券業協會將組織開展執業檢查,確保兩項自律規則“落地”。在檢查中發現有違規行為的,協會將根據有關規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馬婧妤)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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