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抓幾個受賄5000元的貪官吧
摘要: □李 龍 近日,最高檢和公安部發布了關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這實際上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李 龍
近日,最高檢和公安部發布了關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根據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這實際上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訴標準的再次明確。之所以說是再次明確,是因為“兩高”于2007年11月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了之前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而根據最高檢和公安部2001年4月《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很明顯,5000元的追訴標準當是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相關規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起刑標準就是5000元。從社會公平角度而言,如此規定無可厚非。公務員利用公權受賄是犯罪,其他人員利用手中職權受賄,同樣也應受到法律追究。因為兩者涉及的都是濫用職權,只不過前者是濫用國家權力,后者是濫用公司權力和其他權力。從社會危害性而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行為的破壞力和社會影響絲毫不輸國家工作人員,理應界定一個明確的立案追訴標準,而不能留有法律灰色地帶。
但從現實考量,受賄5000元即立案追訴的個例實在是少之又少。至少到目前為止,不消說非國家工作人員,就連國家工作人員因受賄5000元而被起訴的也是微乎其微。印象中今年2月,被前妻和兒子實名舉報的安徽省碭山縣房產局局長劉江輝“涉嫌受賄1.5萬元”,差不多算是最不貪的“貪官”了。
由此可以看出,反腐缺的不是相關法律規定,而是法律的執行。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來說,法律規定得很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超過5000元的,都應立案追訴。可是具體執行起來,就會遇到不少問題。
以醫生收回扣為例,這幾天備受抨擊的“出廠價15.5元的蘆筍片,在湖南省湘雅二醫院被賣到213元,利潤達1300%”可謂一個典型。但又有幾個醫生受到了受賄罪的立案追訴呢?
再如,某地爆出近百名校長收受校服供應商幾千元到萬余元的“勞務費”,可檢方考慮數額不大決定免于起訴。公眾難免心生疑慮:如此免于起訴是否也是另一種潛規則?
因而,如何將這種所謂的灰色收入納入法律懲治范圍,讓5000元真正成為一切腐敗的底線,關鍵還是在執行上,否則5000元的立案追訴標準又將面臨淪為一紙空文的尷尬。
如何執行?首先有個立案追訴和定罪量刑的銜接問題。按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非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賄賂5000元至2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而根據《刑法》第163條的規定,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受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應該說法律已經有了一定的銜接,從偵查到提訴再到定罪量刑都有法可依,那么剩下的就是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問題了。
其次,要讓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具有威懾力,不妨先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抓起。嚴格說來,任何人以權謀私都應受到嚴懲。但倘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即應追究刑責得不到很好執行,公眾憑什么相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可立案追訴的法律規定就不會淪為空文呢?
先抓幾個受賄5000元的貪官吧,這無疑是對5000元可立案追訴的最好注釋。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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