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攝像頭為何總出問題
摘要: □許 斌 “人不可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里”,是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的著名哲學命題,看來,他錯了,真錯得厲害,否則無法解釋,但凡執法機關里出了任何惡性事件,監控攝像頭總是會固執地“踏進同一條河里
□許 斌
“人不可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里”,是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的著名哲學命題,看來,他錯了,真錯得厲害,否則無法解釋,但凡執法機關里出了任何惡性事件,監控攝像頭總是會固執地“踏進同一條河里”,一如既往著要出問題。
強調視線死角,強調無該男子自縊死亡的畫面,實際說的是沒有發現證明該男子遭刑訊逼供、乃至被他縊的證據。但上述結論很大程度上是自說自話,昆明市公安局必須承擔出示該男子沒有遭刑訊逼供、乃至沒有被他縊證據的責任,就是法律上講的舉證責任倒置。
安裝攝像監控設備,實施對執法、司法過程的即時監控,首先是用于監督執法、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其是否嚴格依法辦事、是否恪守程序。如果監控效果得不到保證,是可以被以各種形式改變的,譬如設備一如既往在關鍵時刻出問題,譬如畫面可能被任意剪接等,無疑會導致制度本身形同虛設。
在昆明市公安系統,不是第一次出現必備的錄像證據在惡性案例中缺失,幾乎可以說,類似情況最不應在昆明市公安局系統內再出現。因為從新聞報道中,我們知道,在昆明市下轄之晉寧縣公安局看守所內發生極其惡劣的“躲貓貓”事件后,僅僅為改善監控系統,云南省耗資達4500萬元。這不能不令人質疑,相關改善真的“頭痛醫頭”、不作為到僅限于看守所嗎?實施即時監控,于今時今日并不復雜,卻連對派出所內的一個小小候問室的全方位監控都做不到?
在完全不構成技術難題的前提下,實現不了對小小一個候問室的全方位監控,這可以視為是刻意違背條文規定、程序要求。回答不了這個問題,說什么“昆明市公安局歷來對執法規范化和內部辦案安全是高度重視的,態度是堅決的,措施是有力的,要求是明確的”,顯得無比蒼白。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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